報廢機動車拆解環境保護技術規范
前 言
為貫徹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及相關法律法規, 落實 《汽車產品回收利用技術政策》, 防治報廢機動車拆解過程的環境污染, 保護環境, 促進資源的循環利用, 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依法強制執行。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準司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 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技術研究所。
本標準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2007 年 4 月 9 日批準。
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解釋。
報廢機動車拆解環境保護技術規范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報廢機動車拆解和破碎過程的污染防治和環境保護。報廢汽車回收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企業的條件外, 還應符合本標準。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有效版
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12348 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
GB 14554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 16487.13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 廢汽車壓件
GB 18484 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8 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7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9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 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HJ/ T 181 廢棄機電產品集中拆解利用處置區環境保護技術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報廢機動車
指達到國家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 或者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或者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 包括汽車、 摩托車、 三輪汽車、 低速載貨汽車、 電動車和各種工程車輛, 以及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廢汽車壓件。
3.2 拆解
將報廢機動車中不同類型的部件逐一拆除使之分離出來的過程。
3.3破碎
將報廢機動車拆解后剩下的部件破壞成碎片, 以利于利用和處置的過程。
4 報廢機動車拆解、 破碎環境保護基本要求
4.1報廢機動車拆解、 破碎企業的建設與運行應以環境無害化方式進行, 不能產生二次污染。
4.2報廢機動車的拆解、 破碎應以材料回收為主要目的, 應最大限度保證拆解、 破碎產物的循環利用。
4.3報廢機動車拆解產生的廢液化氣罐、 廢安全氣囊、 廢蓄電池、 含多氯聯苯的廢電容器、 廢尾氣
凈化催化劑、 廢油液 (包括汽油、 柴油、 機油、 潤滑劑、 液壓油、 制動液、 防凍劑等, 下同)、 廢空調制冷劑等屬于危險廢物, 應按照危險廢物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處置。
5 報廢機動車拆解、 破碎企業建設環境保護要求
5.1新建報廢機動車拆解、 破碎企業應經過環評審批, 選址合理, 不得建在城市居民區、 商業區及其他環境敏感區內; 原有報廢機動車拆解、 破碎企業如果在這一區域內, 應按照當地規劃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求限期搬遷。
5.2報廢機動車拆解、 破碎企業應建有封閉的圍墻并設有門, 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5.3報廢機動車拆解、 破碎企業內的道路應采取硬化措施, 并確保在其運營期間無破損。
5.4報廢機動車拆解企業的廠區應劃分為不同的功能區, 包括管理區; 未拆解的報廢機動車貯存區;拆解作業區; 產品 (半成品) 貯存區; 污染控制區 (各類廢物的收集、 貯存和處理區, 下同)。
5.5報廢機動車拆解企業廠區內各功能區的設計和建設應滿足以下要求:
(1)各功能區的大小和分區應適合企業的設計拆解能力;
(2)各功能區應有明確的界線和明顯的標識;
(3)未拆解的報廢機動車貯存區、 拆解作業區、 產品 (半成品) 貯存區、 污染控制區應具有防滲地面和油水收集設施;
(4)拆解作業區、 產品 (半成品) 貯存區、 污染控制區應設有防雨、 防風設施。
5.6報廢機動車破碎企業的廠區應劃分為不同功能區, 包括管理區; 原料貯存區; 破碎分選區; 產品 (半成品) 貯存區; 污染控制區。
5.7報廢機動車破碎企業廠區內各功能區的設計和建設應滿足以下要求:
(1)各功能區的大小和分區應適合企業的設計破碎能力;
(2)各功能區應有明確的界線和明顯的標識;
(3)原料貯存區、 破碎分選區、 產品 (半成品) 貯存區、 污染控制區應具有防滲地面和油水收集設施, 并設有防雨、 防風設施。
5.8報廢機動車拆解、 破碎企業應實行清污分流, 在廠區內 (除管理區外) 收集的雨水、 清洗水和其他非生活廢水應設置專門的收集設施和污水處理設施。
5.9報廢機動車拆解、 破碎企業應有符合相關要求的消防設施, 并有足夠的疏散通道。
5.10 報廢機動車拆解、 破碎企業應有完備的污染防治機制和處理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預案。
6 報廢機動車拆解、 破碎企業運行環境保護要求
6.1報廢機動車拆解、 破碎企業應向汽車生產企業要求獲得 《汽車拆解指導手冊》 及相關技術信息。
6.2報廢機動車拆解、 破碎企業應采用對環境污染程度最低的方式拆解、 破碎報廢機動車。 鼓勵采用固體廢物產生量少、 資源回收利用率高的拆解、 破碎工藝。
6.3 應在報廢機動車進入拆解企業后檢查是否有廢油液的泄漏。 如發現有廢油液的泄漏應立即采取有效的收集措施。
6.4 報廢機動車在進行拆解作業之前不得側放、 倒放。
6.5禁止露天拆解、 破碎報廢機動車。
6.6報廢機動車應依照下列順序進行拆解:
(1)拆除蓄電池;
(2)拆除液化氣罐;
(3)拆除安全氣囊;
(4)拆除含多氯聯苯的廢電容器和尾氣凈化催化劑;
(5)排除殘留的各種廢油液;
(6)拆除空調器;
(7)拆除各種電子電器部件, 包括儀表盤、 音響、 車載電臺電話、 電子導航設備、 電動機和發電機、 電線電纜以及其他電子電器;
(8) 拆除其他零部件。
6.7在完成第6.6條各項拆解作業后, 應按照資源最大化的原則拆解報廢機動車的其余部分。
6.8禁止在未完成第6.6條各項拆解作業前對報廢機動車進行破碎處理或者直接進行熔煉處理。
6.9報廢機動車拆解企業在拆解作業過程中拆除下來的第4.3條中所列的各種危險廢物, 應由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并可以處置該類廢物的單位進行處理處置, 并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
6.10報廢機動車中的廢制冷劑應用專用工具拆除并收集在密閉容器中, 并按照第 69 條規定進行處理, 不得向大氣排放。
6.11禁止在未獲得相應資質的報廢機動車拆解、 破碎企業內拆解廢蓄電池和含多氯聯苯的廢電容器, 禁止將蓄電池內的液態廢物傾倒出來。 應將廢蓄電池和含多氯聯苯的廢電容器貯存在耐酸容器中或者具有耐酸地面的專用區域內, 并按照第6.9條規定進行處理。
6.12報廢機動車拆解、 破碎企業產生的各種危險廢物在廠區內的貯存時間不得超過 1 年。拆解過程產生的危險廢物應按照類別分別放置在專門的收集容器和貯存設施內, 有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標明具體物質名稱, 并設置危險廢物警示標志。液態廢物應在不同的專用容器中分別貯存。
6.13拆除的各種廢棄電子電器部件, 應交由具有資質的處置單位進行處理處置。
6.14在拆解、 破碎過程中產生的不可回收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應在符合國家標準建設、 運行的處理處置設施進行處置。
6.15禁止采用露天焚燒或簡易焚燒的方式處理報廢機動車拆解、 破碎過程中產生的廢電線電纜、廢輪胎和其他廢物。
6.16拆解得到的可回收利用的零部件、 再生材料與不可回收利用的廢物應按種類分別收集在不同的專用容器或固定區域, 并設立明顯的區分標識。
6.17拆解得到的輪胎和塑料部件的貯存區域應具消防設施, 并盡量避免大量堆放。
6.18報廢機動車拆解、 破碎企業廠區收集的雨水、 清洗水和其他非生活廢水等應通過收集管道(井) 收集后進入污水處理設施進行處理, 并達到排放標準后方可排放。
6.19報廢機動車拆解、 破碎企業應采取隔音降噪措施。
6.20報廢機動車拆解、 破碎企業應按照環境保護措施驗收的要求對污染物排放進行日常監測; 應建立拆解、 破碎報廢機動車經營情況的記錄制度, 如實記載每批報廢機動車的來源、 類型、 重量 (數量), 收集 (接收)、 拆解、 破碎、貯存、 處置的時間, 運輸單位的名稱和聯系方式, 拆解、 破碎得到的產品和不可回收利用的廢物的數量和去向等。監測報告和經營情況記錄應至少保存 3 年。
7 污染控制要求
7.1拆解、 破碎過程不得對空氣、 土壤、 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7.2 報廢機動車拆解、 破碎企業的污水經處理后直接排入水體的水質應滿足 GB 8978 中的 1998 年 1月 1 日起建設 (包括改、 擴建) 的單位的水污染物的一級排放標準求; 經處理后排入城市管網的水質應滿足 GB 8978 中的 1998 年 1 月 1 日起建設 (包括改、 擴建) 的單位的水污染物的三級排放標準要求。
7.3報廢機動車拆解、 破碎企業產生的危險廢物的貯存應滿足 GB 18597 的要求。
7.4報廢機動車拆解、 破碎企業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的貯存、 填埋設施應滿足 GB 18599 的要求, 焚燒設施應滿足 GB 18484 的要求。
7.5 報廢機動車拆解、 破碎企業產生的危險廢物的焚燒設施應滿足 GB 18484 的要求, 填埋設施應滿足 GB 18598 的要求。
7.6報廢機動車拆解、 破碎企業除滿足第7.4、7.5 條規定外, 其他煙氣排放設施排放的廢氣應滿足GB 16297 中新污染源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的要求。
7.7報廢機動車拆解、 破碎企業的惡臭污染物排放應滿足 GB 14554 中新、 改、 擴建企業的惡臭污染物廠界排放限值的二級標準要求。
7.8報廢機動車拆解、 破碎企業的廠界噪聲應滿足 GB 12348 中的 Ⅱ 類標準要求。
8 進口廢汽車壓件拆解、 破碎的環境保護特殊規定
8.1進口廢汽車壓件的拆解、 破碎除滿足本標準其他條款要求外, 還應滿足本章規定。
8.2進口廢汽車壓件的進口、 拆解、 破碎應滿足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審批程序和加工利用管理的相關要求。
8.3進口廢汽車壓件應滿足 GB16487.13的要求。
8.4從事進口廢汽車壓件的拆解、 破碎活動, 應按照所在地的規劃要求, 在專設的、 符合 HJ/ T 181要求的廢機電產品集中拆解利用處置區內進行。
9 監督實施本標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